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权益披露第十二条投资者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