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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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