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为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转让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为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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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