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