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