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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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