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