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