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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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