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