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

第三章 绿色产品标识的使用

第九条

完成认证信息报送后,信息平台将生成含有对应产品全部绿色属性信息的二维码并提供下载链接,企业可自愿将二维码标注在所对应产品的适当位置(如: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以供政策采信或消费识别选择。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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