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二章 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

第四条

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认证活动一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

认证活动二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

对认证活动二,若需要在基本图案上标注其他识别信息的,须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如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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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