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二章 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
第四条
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认证活动一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
认证活动二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
对认证活动二,若需要在基本图案上标注其他识别信息的,须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如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