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

(一)认证活动一: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

(二)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

(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以下简称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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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