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三条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