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四章 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认证及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中存在的绿色产品标识违规使用相关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