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四章 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绿色产品标识使用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等)应建立具体管理措施,确保绿色产品标识依据本办法正确使用和标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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