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第四章 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绿色产品标识使用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等)应建立具体管理措施,确保绿色产品标识依据本办法正确使用和标注。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