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第三章 绿色产品标识的使用

第十条

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如使用绿色产品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及符合性信息报送要求须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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