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 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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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