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