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分别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二)受理咨询并将其转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并提醒其修正; (四)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以下简称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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