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须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通过有贸易权的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自行进口。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