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提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委托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