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该两年内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受委托的原发证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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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