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的申请。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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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