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申请者的申请材料需由委托机构分别转报并同时抄报商务部或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条件。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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