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最终用户完成《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标明配额量的最后一批次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最终用户将本年度未使用完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于下一年1月底前交原发证机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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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