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五章 执行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海关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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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