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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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