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期限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