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分配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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