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分配
第十四条
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分配
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委托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国营贸易配额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