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分配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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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