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分配第十三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