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分别在商务部网站(网址为http://www.mofcom.gov.cn,下同)、发展改革委网站(网址为http://www.ndrc.gov.cn,下同)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当年度关税配额农产品税目和适用税率。 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发展改革委公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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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