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