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