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