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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