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