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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