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三)贪污、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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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