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域名和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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