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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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