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