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