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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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