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