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