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