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