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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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