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