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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