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