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外债监管第四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