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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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