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账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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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