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外债监管第四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账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