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四十三条

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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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