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外债监管第四十三条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