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外债监管第四十二条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