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章 外债监管第四十条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