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