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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