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三十九条

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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