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外债监管第三十九条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